1、哪些作品属于文字作品?
答:是指小说、诗词、散文、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。
2、文字作品登记对文字字数有要求吗?
答:官方没有明确的要求,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一般要求在60字以上,但是特别形式的文字作品除外(例如古诗、诗歌、歌词等)。
3、文字作品版权登记有何作用?
答:(1)、明确权利归属,方便版权交易,作为版权交易凭证之一;
(2)、可用于质押贷款,有助于解决企业经济危机;
(3)、可以有效打击盗版、山寨产品;
(4)、有助维权。取得《著作权登记证书》可帮助著作权人在诉讼中减轻举证责任。
4、文字作品版权登记需要那些条件?
答:文字作品版权登记需具备:
(1)、独创性:作品必须是由作者本人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灵感而产生构成的,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。
(2)、可复制性:指可以通过印刷、拓印、录音、录像、复印、临摹、反拍、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,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,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。
(3)、合法性:作品本身应当是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,公民从事文学、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,应当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,符合法律的规定。
5、新闻可以申请文字作品版权么?
答:时事新闻,是指通过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。就其内容来说,时事新闻只是一种客观事件本身,不受法律保护。由于对时事新闻的报道是为了迅速广泛地传播,如果给予保护,就会影响它的传播,难以达到及时传递信息的目的。
6、文字作品版权必须具备的特点有哪些?
答:(1) 、独创性:所谓独创性,就是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,而不是抄袭或临摹他人。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,也不同于商标法的显著性。从理论上讲,即使两个作品在内容和形式上都非常近似,但如果确实是由作者分别独立创作,都视为二者具有独创性。
(2)、可复制性:即作品必须能被他人所感知并能被复制。构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,必须能被他人感知,尚在作家头脑中的构思或故事情节等,由于无法被他人感知,不构成作品。能被他人感知,包括通过人体的感官直接感知,也包括借助机械、设备等被他人所感知。作品还必须能被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。(口述作品:即兴的演讲、授课、法庭辩论等口头创作,未以任何载体固定的作品。但口头作品要得到保护,仍须以一定的物质形态,如被他人记录下来、录音等。如果没有被固定下来,口述作品就不肯能得到实际的保护。法律承认口述作品的著作权,其作者是口述者,而不是将它固定的记录者或复制者。)
7、没申请过版权登记的文字作品被别人翻印能追究法律责任吗?
答:可以,作品自完成之日就拥有版权了,而进行登记是有效的法律证据。未进行登记被侵权只要能提供早于他人翻印之前的原稿,或者其他证明(如,早于他人翻印之前在论坛上发表过),或者找到证明他人翻印作品的证据。